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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民用建筑全面推广可再生能源
2007年12月24日



  为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加快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步伐,保证全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河北省建设厅近日发出通知,自明年起,在全省民用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通知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新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与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小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与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热水消耗大户要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并进行一体化设计、安装;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土壤源、浅层水源和污水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居住建筑楼梯间与民用建筑的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通知指出,各地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做到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对擅自取消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已建成的民用建筑,鼓励业主单位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和建筑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整幢建筑物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公司要积极支持并指导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具备一定研发能力,产品性能好、质量优良的生产企业的产品,省建设厅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太阳能技术及产品进行论证,实行重点推广应用制度。对不符合太阳能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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