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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公布2007年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名单 
2008年1月8日

  2007年,中国应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为1066家。2008年1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网站公布了这些水泥生产企业名单,并要求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线的企业尽快完成这项工作。

  此轮水泥产业调整始于2007年年初。是年3月,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

  发改委指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机立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削减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十一五”时期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5亿吨,每年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为5000万吨。水泥发展专项规划提出的要求则更高,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例要达到70%,完成这个目标,至少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6亿吨。

  在各项“规划”和“通知”中,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都被列为中国节能减排计划中的重要一环。按每年淘汰5000万吨落后水泥产能测算,可节电45亿度,减少粉尘排放6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000多万吨,节煤700万吨。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为完成相关目标,发改委对各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指标进行了分解,并提出,由发改委主管主任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订责任书,以确保淘汰任务的顺利推进。

  据1月7日发改委公布的名单显示,北京已基本淘汰了落后水泥产能企业,上海、浙江等落后水泥产能的规模也较小,2007年应淘汰企业分别为7家和11家。在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较重的山西、河南、湖南、河北等省,2007年的应淘汰企业分别达到了151家、102家、92家和76家。

  发改委称,此次公布的1066家水泥生产企业,应自觉按期淘汰所属落后生产线。对无证生产的水泥企业,工商、质检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电力部门一律停止供电。有生产许可证但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不得换发生产许可证。各地要对本地区有关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来源:中国墙体材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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