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0日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砖瓦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砖瓦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在砖瓦行业从事砖瓦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生产、经营、设备制造、采购销售以及其他与砖瓦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协会会员及国内从事生产、经营、研究设计砖瓦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的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本公约。砖瓦行业从业者应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砖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执行国家有关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积极生产节土、节能、利废、环保、绿色型新型墙体材料。 (二)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三)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产品供给、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岗位培训,组织职工参加国家职业教育培训,并按职工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给予晋升级。 (六)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不掺杂使假、制假、造假。 (七)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八)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九)公约成员单位在自行主持招标、参与投标时,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违法规避招标,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加投标,不串通招标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十)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十一)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十二)不以盗窃、利诱、购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十三)公约成员单位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要以合法的方式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抵制模仿、剽窃和侵权的不良行为。 (十四)公约成员单位要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行业正常市场秩序,不做夸大、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者,在宣传本企业产品时,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九条 公约成员单应积极参加中国砖瓦工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关心和参与协会的各项建设,并严格自律,主动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砖瓦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业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经查核实,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协会设专职人员监督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及处理投诉事宜。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批评,记人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中国砖瓦工业协会装备部工作会议讨论修订,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备案,由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砖瓦工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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