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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2008年1月5日

  2007年12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财综[2007]77号文件发出《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2002年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共5章26条,明确了总的原则,规范了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界定了法律责任。与原文件相比较,较重大的修改是,新《办法》适当提高了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未使用新型墙材的建筑工程预缴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从不超过8元/平方米,提高到不超过10元/平方米。《办法》扩大了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规定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房可用基金实施补贴。

  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对砖类、砌块类、板材类等新型墙体材料作了界定,更加重视利用工业废渣等的新型墙材产品和复合保温墙材产品。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节约能源和保护土地,开创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来源:中国墙体材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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